悔婚拒退彩禮錢 福清法院判決部分返還
m.bjjht.com 2017-02-15 16:42:41?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2月15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魏子焰 林怡佳)同為90后的小伙嚴某與女子石某通過網絡相識、相知、相戀、相愛,為了進一步確認、鞏固彼此的關系,兩人于2012年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后,兩人便開始同居生活。然而小兩口的幸福生活卻因一件小事而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2015年夏天的一個早晨,嚴某來到福清法院某法庭,訴請石某返還彩禮。“2014年8月5日,石某像往常一樣上街買菜。由于兩輪摩托車半路熄火,石某便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幫忙。當時我手頭上有事,沒有及時趕到。誰能料想得到,石某就因此事而悔婚,次日,其便收拾行李離開。家中長輩雖多次調解,但石某至今仍未歸家并拒絕返還彩禮。村委出具的證明也可以證實這件事。我是迫于無奈,才起訴至法院。” 石某收到嚴某的起訴材料后,來到法庭,辯稱:“怎么能單憑村委的證明,就證明我收受嚴某的彩禮后就無意與嚴某締結婚姻關系?從上面所載內容上看,雙方因什么原因吵架,女方怎么離家出走等具體詳細的內容,就可以看出該村委證明完全是根據嚴某單方面口述所作出的,否則他們根本無法了解如此具體的內容。” “現在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鬧到這個地步,婚是結不成了,彩禮你就應該退回來。”嚴某拿出手機播放完一段與石某及其家屬爭吵的錄音后,說道:“彩禮總共17.5萬元,其中聘禮10萬元、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見面禮2萬元及給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我這邊除了有當初錄音外,也有人可以證實。” “你說彩禮有17.5萬就有17.5萬啊?我就收到你給的彩禮現金3萬元和見面禮2萬元,況且這些彩禮都已經用于我們近2年多同居生活期間的開銷,還有那見面禮2萬元實際上是置辦訂婚酒席的費用。在訂婚當日,我也只收到你給的金項鏈一條、戒指一枚,并不存在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你說給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并非我收取的,具體多少我也不清楚,該見面禮應屬于贈與,不屬于彩禮,你無權要求返還。再說,這些錢你還好意思討要回去嗎?”石某指了指嚴某提交的錄音光盤,“你這偷錄的錄音怎么可以作為證據?嚴重侵犯了我的隱私權,根本就不合法,這個錄音根本就不能拿出來證明你的主張。而且還是雙方爭吵時偷錄,我奶奶只知道我們訂婚,對于具體彩禮細節并不知情,所以她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所說內容根本不算數。還有,你叫的那些證人都是你的親戚,當然說的話對你有利。” 根據嚴某、石某的庭審陳述,并綜合雙方的質證意見,福清法院對本案的證據分析、認定如下: 村委證明所載的內容涉及嚴某、石某之間訂婚彩禮及禮金如何給付及嚴某、石某發生爭執等具體詳細內容,根據日常經驗法則,該證明內容非當地基層組織村委會能夠詳細知曉,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從錄音光盤所載的音頻內容來看,認為該證據能夠證實嚴某、石某之間發生了爭執,且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性,石某主張該份證據系未經其同意所錄并侵犯其隱私權,不具有合法性,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經審查,該證據的取得并不存在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以及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其合法性予以認可,其依法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證人1的證言所述的“當時談的時候禮金是38.8萬元,當時要先過20萬元,但是嚴某家里沒錢,所以先給10萬元”、證人2的證言所述的“當天拿過去聘金是10萬元,另外2萬元系見面禮”及嚴某所提交的錄音光盤中石某奶奶所述的“娶過去三四年了,10萬元不用花啊”等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石某收受了彩禮10萬元,結合當地嫁娶風俗,足以確信訂婚當日嚴某為締結婚姻關系向石某給付了彩禮10萬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的婚嫁禮俗有著悠久的歷史,男女雙方在結為夫妻之前,雙方家人及親友為了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互相饋贈有特殊意義的錢物是符合民間習俗的,但對于嚴重背離婚姻目的而索取財物的陋習是法律所禁止的。嚴某于訂婚當日給付給石某聘禮10萬元,依法確認系嚴某按照農村習俗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彩禮。嚴某給付的見面禮人民幣2萬元及石某自認由嚴某贈送的金項鏈一條,戒指一枚應屬于雙方為締結婚姻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而饋贈的禮物,依法確認不屬于彩禮。嚴某主張其向石某給付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及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僅有其本人陳述而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石某不予認可,故不予采信。嚴某、石某訂婚后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嚴某要求石某返還所給付的彩禮,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鑒于嚴某、石某訂婚后便共同生活,綜合本案案情并兼顧當地善良風俗,酌情認定石某應當返還嚴某彩禮6萬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石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嚴某彩禮人民幣60,000元,駁回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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