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首例替考案:駕照12分“回爐”請人替考 兩男子雙雙獲刑
m.bjjht.com 2017-03-16 18:09:30?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3月16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林文婷 林怡佳)眾所周知,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作弊”行為正式入刑。自此,組織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規定為犯罪,成為一條不能觸碰的高壓線。然而,福清一男子吳某為了哥們義氣,代替朋友王某參加機動駕駛證科目一考試,結果不僅王某不能通過機動駕駛證科目一考試,兩人還雙雙獲刑,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代替考試罪案件。 2016年8月份,王某因其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計分周期內累計扣分達12分,需參加科目一考試,遂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參加考試。在自己參加考試未通過的情況下,王某于2016年12月7日電話聯系其朋友即吳某,委托吳某代替其參加考試。吳某答應,并于當日至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以王某的名義錄入自己的指紋,用于參加考試。2016年12月8日上午,王某將其身份證交予吳某,吳某遂持王某的身份證至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代替王某參加科目一考試,后在考試過程中被查獲。同日,王某主動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王某、吳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王某、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人口信息、抓獲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學員滿分安全教育學習卡、滿分學習教育合格憑證、票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受理憑證、駕駛人信息、王某、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王某、吳某均自愿預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福清法院認為,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吳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王某、吳某均主動預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王某、吳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予以宣告緩刑。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王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吳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條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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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0 ]福清一男子找老友替考駕照 兩人都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