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男子拔火罐 技師拔罐失誤致身體燒傷
m.bjjht.com 2017-02-07 14:47:10? ?來源:福建法治報 我來說兩句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7日訊 拔火罐是我國民間流傳已久的一種獨特的治病養生方法,備受人們的青睞。然而,看似安全的拔火罐也隱藏著安全隱患,福清一男子就因店員失誤導致拔火罐時被燒傷,最后與足療店對簿公堂。那么,店員意外犯下的錯,足療店需為此“埋單”嗎?近日,福清市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4年10月23日,男子游某前往福清市一家足療店拔火罐。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拔火罐失誤致使右面部、頸部、胸部、背部被酒精燒傷。事發后,游某被送至當地衛生院治療,約20天后才康復出院。 2015年1月27日,司法鑒定部門對游某的傷情作出鑒定:其右面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在多次與足療店協商不成后,游某一紙訴狀將足療店相關人員鄧某、翁某、林某以及該店房東邱某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挽回自己的損失。 游某認為,足療店沒有具備相關證書的醫師,也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鄧某、翁某、林某作為實際經營者,提供服務造成他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足療店被工商部門依法查封后,邱某作為房東明知有糾紛未了結,協助轉移財產,致使他無法受償,邱某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足療店店主鄧某與房東邱某均未出庭參加訴訟,鄧某認為主要因店員過錯導致,顧客可以找店員協商,店主無需為此“埋單”。而翁某、林某辯稱游某的傷情系由其單方委托相關鑒定所制作的鑒定意見,且游某在治療過程中曾拒絕換藥、拆開創面外包扎繃帶,存在過錯,故該鑒定意見不能成立。同時,自己也不是足療店實際經營者,再加上游某所訴請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缺乏完整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應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店員致消費者人身損害 足療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規定,店員在雇傭期間致消費者人身損害,應由店家承擔法定賠償責任。”福清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事足療店作為從事足療等服務行為的經營機構,雖為無照經營,亦應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措施,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不受損失。 “游某作為消費者在該店接受服務時被酒精燒傷,不管足療店與店員達成了什么協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鄧某作為實際經營者,其對游某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先行賠償受害人。”辦案法官說。 游某主張翁某、林某為某足療店的經營者,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因此對游某上述主張不予支持。同時,游某主張邱某作為房東,明知有糾紛未了結,協助轉移財產,致使其無法受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鄧某賠償游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24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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