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與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檔案不符 法院駁回起訴
m.bjjht.com 2016-07-30 08:33:44?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7月29日福清站訊(通訊員 魏益欽 翁靖熒)近日,福清的何女士向福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她丈夫的表侄子返還屬于她的錢款。據何女士描述,她與丈夫老龔于1999年3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9月26日,老龔因病死亡,他生前的雇主江西省某公司將他未領取的工資進行結算,并支付喪葬費5000元,共計18450元。何女士向該公司領取上述款項時,卻被告知款目已被老龔表侄子楊先生領走。何女士認為,自己作為老龔的法定繼承人有權享有老龔的工資和喪葬費,楊先生無權領取上述款項,其行為屬于不當得利,請求判令楊先生返還18450元。 對此,楊先生表示,因為表叔老龔無子女,由他全權操辦老龔的后事,處理喪葬過程共花費11000多元。隨后,楊先生去江西省某公司辦理領款手續,路費、禮物等花費2000多元,收到該公司匯款18450元后,他扣除花費13000多元,余款5000元交給了他的二哥。 福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事實并非全如何女士所描述。何女士曾與方某于1969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25日登記離婚。在本案審理期間,福清法院依職權向福清市民政部門調取何女士婚姻登記資料,檔案顯示何女士于2005年7月25日登記離婚之后,沒有再婚登記的記錄。何女士提供的與老龔的結婚證與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檔案不符,缺乏真實性。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何女士主張她是老龔的配偶,但未能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便何女士與老龔于1999年3月17日登記,該婚姻也因重婚而無效,所以何女士并非老龔的合法配偶,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缺乏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福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8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駁回何女士的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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