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一物流企業被罰2萬元
2022-08-15 09:47:43? ?來源:福州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日前,福清市運輸服務中心對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督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等行為,現場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經多次催促,但該公司仍有部分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后將相關材料移交給福清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進行立案查處。 福清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公司所有問題隱患已整改到位。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王銘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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