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先于祖父去世 自己可否繼承祖父遺產
m.bjjht.com 2016-07-12 09:26:10?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案例】孫某的父親2010年5月因車禍去世。2015年6月,孫某的爺爺(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萬元等,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孫某的爺爺有兩個兒子(孫某的父親孫甲、叔父孫乙)、一個女兒孫丙。孫某找到孫乙、孫丙,稱該遺產應有自己的繼承份額。但孫乙和孫丙以他們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拒絕與孫某平分遺產。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繼承權。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某與孫乙、孫丙享有同等繼承權。 【律師解讀】福建宇凡律師事務所翁凡律師認為: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這一規定,適用代位繼承需滿足以下條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不受輩數的限制;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有法定繼承權;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該案中,孫某與孫甲系父子關系,孫甲生前對老人履行了贍養義務,故孫某享有代位繼承權。 關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5條、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如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消滅。 至于代位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情況下,不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少,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一份,不能按人數參與平分遺產。《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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