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
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m.bjjht.com 2016-05-25 10:20:30? ?來源: 我來說兩句
六、其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及使用管理 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內資金結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管理。 境內個人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以及境內機構和個人開立的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賬戶資金結匯按支付結匯原則辦理。 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內的外匯資金不得結匯使用。如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相關保證金應劃入接收保證金一方經外匯局(銀行)登記后或外匯局核準開立的其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資項下賬戶內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均可在本賬戶內保留,然后可憑利息、收益清單劃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保留或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及支付。 七、進一步強化外匯局事后監管與違規查處 (一)外匯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使用等業務合規性的指導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關業務主體提供書面說明和業務材料、約談負責人、現場查閱或復制業務主體相關資料、通報違規情況等。對于嚴重、惡意違規的銀行可按相關程序暫停其資本項目下外匯業務辦理,對于嚴重、惡意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可取消其意愿結匯資格,且在其提交書面說明函并進行相應整改前,不得為其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二)對于違反本通知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使用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銀行,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八、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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