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快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賠不賠?
m.bjjht.com 2016-05-23 08:43:35? ?來源: 我來說兩句
如今,很多私家車主在閑暇時間跑“專車”“快車”,賺點外快。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呢?日前,江蘇南通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私家車主李某用私家車跑“專車”“快車”,結果造成單方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全責。因為李某改變了私家車的用途,不符合當初投保時合同規定的情形,明顯增加了車輛風險,所以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李某訴至法院 去年7月2日,江蘇啟東市民李某買了一輛二手車,委托他人幫助辦理了該車的保險手續。事成之后,李某在多個網絡出行平臺注冊了司機用戶,平時利用業余時間跑“快車”“專車”業務,一個月下來,李某載客20余次。同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絡出行平臺與顧某聯系,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出行軟件自動計算出車費為8元。接到顧某后,在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有個大坑,連人帶車直接栽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至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對乘客顧某做了談話筆錄。 同年9月,經過估價,車輛維修費用約為10萬元,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將私家車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情況不符,拒絕理賠。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其車輛維修費用。 法院:載客屬營運行為 增加車輛行駛風險 江蘇啟東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生僅一個多月時間,已經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出行平臺載客20余次,他的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屬于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李某有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 在該案中,李某將原本以私家車作為保險標的的車輛用于營運載客,他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會增加保險標的車輛的危險程度,所以負有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增加相應投保費用。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所以,這次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由他自己承擔;他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費用進行理賠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引發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用。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了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合理預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公司是顯失公平的。所以,若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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