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福清公交起貪念 扒竊千元換來拘役四個月
m.bjjht.com 2016-03-22 09:28:56? ?來源:福清僑鄉報 我來說兩句
檢察官說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直接規定入罪,對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扒竊”入刑去數額化、去次數化,意味著只要實施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簡單的治安處罰。 檢察官提醒: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盜,尤其是在人多、周圍環境復雜的地方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外出購物、就餐時,貴重物品務必隨身攜帶,不要將錢包、手機外露,時時處處都要有防盜意識,切莫因失竊了才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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