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福建)福清市漁溪鎮政府就強行拆除禁養區內羅先生辦的養豬場,雙方為此打起官司。日前,福州市中院終審認定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應賠償羅先生直接損失3萬多元。
羅先生的養豬場位于福清市漁溪鎮下里村,在禁養區內且未經國土、環保等主管部門審批。漁溪鎮政府2012年出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方案,羅先生的養豬場也在整治范圍。
2012年12月,福清漁溪鎮政府向羅先生送達了畜禽養殖場拆除協議書,寫明“無論是否簽訂本協議,若羅先生在最后期限內未能全面完成拆除工作,鎮政府都將取消所有獎勵金且依照有關規定對養殖場實行強制拆除,并由羅先生承擔拆除費用”.雙方未簽訂該協議書,羅先生也沒有在協議書指定期限內拆除養豬場。
漁溪鎮政府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間,先后4次發出通知,告知羅先生自行拆除養豬場的時間已過,要求他做好清欄和拆除準備工作,鎮政府將于近期依法進行拆除。在此期間,羅先生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014年9月10日,鎮政府對羅先生的養豬場予以強制拆除。羅先生隨即將漁溪鎮政府告上法庭。
庭審中羅先生提出,鎮政府從未要求他辦理相關的豬場審批手續。鎮政府沒有強拆他的養豬場的權力,理應賠償他各項損失。
漁溪鎮政府辯稱,鎮政府強制拆除羅先生的養豬場合情合法。鎮政府不僅事先告知了他相關文件精神和救濟途徑,而且告知其政府會給予相應補償。他的豬場位于福清市禁養區范圍內,屬于違章搭蓋,鎮政府無義務對其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漁溪鎮政府認為羅先生的養豬場屬于違章建筑不符合城鄉規劃,并對其強制拆除,卻在未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僅依照相關文件精神及他未簽署的畜禽養殖場拆除協議書拆除他的養豬場,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羅先生的養豬場確實處在禁養區范圍內,屬于未經審批的建筑,故對其被拆建筑物及附屬設備部分只能給予適當賠償。
法院參照福清市2007年制定的龍江流域畜禽養殖場整治工作方案中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羅先生養豬場建筑物及附屬設備損失。
一審宣判后,羅先生認為法院判定的賠償款太低,提起上訴。
福州市中院經審理,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