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從本月起執行《福清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m.bjjht.com 2015-11-06 16:26:15?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我來說兩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劃配建標準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改變功能、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臨時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登記的或未按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占用道路設置停車泊位或者擅自撤銷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一千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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